1.基本原则
2.允许对象
作为本科大学或大专院校校长推荐的对象
3.允许范围
《射倖行爲等规定及处罚特例法》第2条第1行第1号及同法施行令第1条之二等中规定的在"射倖行爲營業"场所打工的行为;(译者注:射幸行为营业即侥幸行为行业,例:彩票发行业、悬赏业等);
食品卫生法第21条第2行及同法施行令第7条第8号等中规定的“团乐酒店、游兴酒店”(即声色娱乐场所)等地的色情服务;
禁止在风俗营业规定相关法律第2条及同法施行令第2条等中规定的风俗营业中违反良好风俗的营业场所等地打工;
学院设立、运营及课外辅导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第4号及同法施行令第3条第1行、第12条第1行中规定的个人课外辅导行为及语言讲师;
其他有违学生身份的活动及法务部长官认为有必要限制的其他领域
滞留许可制度的改善:
外国留学生就业许可对象由原本的大专以上院校1年以上在读生放宽到6个月(1学期)以上在读生,工作场所由原本的一个增加到两个,并简化了推荐程序,改由担当指导教授推荐即可,具备条件者还可以从事外国语会话指导讲师工作。
【微语】愿你的留学之旅充实而愉快,每一刻都充满收获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