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准备申请日本留学,根据日方要求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向公证员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由于当事人与父母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不能直接证明其与父母的关系,公证员向其说明,应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印章,当事人按照公证员的指导,去派出所开具了证明,并出示给了公证员,公证员随即又电话向派出所核查,确认了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后,公证员根据材料与证明,为当事人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无论是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还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均可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适用于公民因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工作、定居等确认亲属关系事实,以及应国内相关机构、部门的要求认定申请人的亲属关系事实。
亲属关系公证
一、亲属关系公证办理方案
1、线下办理:准备好资料,直接到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
2、在线申办:公证认证之家,在线提交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材料,随后根据提示一步步的操作,支付相应公证费用,收到取证信息后,由公证处出证,直接邮寄到申请人手上。
亲属关系公证
二、亲属关系公证申办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①关系人移居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印影件;
②关系人常居国外尚未加入外国国籍,但国内身份证、户口簿已注销,需提供关系人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护照影印件和国外居留证明;
③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报告、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人事档案材料等。发往澳大利亚使用的,父母申请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供父母有且仅有几个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4、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如果申请人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同时提供父母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