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美国开大卡车,也就是说去美国工作的话,需要办理护照和美国工作签证。去美国开大卡车的办理程序主要为:
办理美国临时工作签证:H-2B非农业工人签证允许那些缺乏美国国内非农业工人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雇主或机构雇用外国工人到美国从事临时或季节性非农业工作。美国雇主或机构必须代表非农业工人向移民局提交Form I-129申请。
办理的程序为:(1)雇主必须向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Labor)申请临时劳工证,并且证明工作为临时性质;(2)在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Labor批准临时劳工证之后,则可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填写Form I-129);(3)由员工(worker)在美国境外提交申请;
办理美国技术移民签证:美国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Third Preference EB-3)简称EB-3雇主担保移民,只要获得美国雇主长期的就业担保许可,并获得劳工卡,由雇主提交I-140申请担保申请人移民。所以只要是美国任何一个有规模的雇主作出长期工作的担保许可,提交移民局审批通过,申请人即可获得移民签证。EB-3将申请人分为三类:(1)熟练技术工人:从事的工作要求至少2年培训或工作经验的申请人,不能是临时或季节工;(2)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要求最低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的专业人员;(3)非技术工人:从事非技术工作的工人,清洁工、食品加工、种植工、养殖工,屠宰工等。
办理程序为:
1. 公司审核申请者资料;2. 签约后,资料递交给美国律师签署雇佣协议;3. 美国劳工处获批准件;4. 递交移民局,获得接收函;5. 移民局审核通过,获批准函;6. NVC国家签证中心建档;7. 去领事馆面试;8. 登陆美国;9. 全家获得绿卡。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500签证的申请材料一般分为三类:
一、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或驾照:正面和背面的扫描件。
2、护照:主页,每页扫描件都有签注或印章。 3、出生证明。
二、GTE(临居身份真实证明):
1、自我陈述:后面有模板。
2、成绩单:中英文公证。
3、学位证、毕业证:中英文公证。
4、Coe:涵盖所有课程,如果没有Coe,则用Offer代替。
5、最近的工作经历:工资单或合同也可以附上最近的简历。简历应包括完整的工作和教育经验。包括至少5年的日期和职位。
三、OSHC保险: 保险公司发给你的保险证明。如果通过学校购买,也可以发COE,上面有你的保单号。
四、其他证明:
1、如果有曾用姓名,请提供更改姓名的文件。例如,结婚证或离婚证、澳大利亚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或相关海外机构的更名文件,显示您的其他姓名。
2、如有配偶,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3、如果有家人陪同,带着孩子,研究型学生,18岁以下,请在上述材料中再次确认。
4、无犯罪证明,先到公证处取介绍信然后回户籍当地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再到公证外公证。
要有高收入、家里存款至少10——25万以上。
旅游签证材料是:户口薄、身份证、护照(6个月以上)、照片、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汽车行驶证等等。
1、办理地点:要转入地区的属地车管所。
2、所需材料:
A、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B、申请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相片;
C、申请人需提交有效的外地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D、申请人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出具《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E、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特别说明:
1、要迁移的驾驶证,不能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
2、驾驶证满一年才能申请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