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离岸账户所需资料,如下:
(1)公司注册证明书副本;
(2)董事委任书,董事委任同意书,股东委任书,董事登记册,股东登记册,股份变更登记册,第一次董事会议纪录和前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资料名单连同其后有关的修订决议(如有);
(3)由注册代理人发出的或由董事申报的董事、股东证明书,而该等文件须经在欧洲联盟或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国或同等地区的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出具确认函核实确认;
(4)由注册代地方政府发出的信誉良好证书(注册满一年或以上的公司);
(5)由董事、授权签署人、主要股东及实益拥有人提供的下列文件档(如董事人持有香港住址或身份证明文件,便可提供正本;否则,其必须由执业会计师行/执业律师行签证为真确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