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星-合约-管字-20120215-002为了规范工程签证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清晰具体工作流程,加强工程签证的时效性管理,强调工程签证的权限管理,强化过程中的成本审核管理,确保工程签证总体有序地对接项目工程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定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上不能反映的工程内容(如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的现场签认工作过程成为工程签证。二、适用范围1、可签证范围:由于甲方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指令导致的不能在竣工图中反映出来的返工、拆除、报废等工程及窝工、停滞等事项,以及应甲方要求完成的一些临时性、抢险性且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或工作。2、不可签证范围:(1)工程量清单内及清单外工程量的增减(特别是合同承包范围外、可用竣工图反映的工程内容,应按预算申报和签订补充合同流程办理);(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与费用;(3)因承包单位自身责任而导致其自身增加的费用;(4)可在竣工图中反映的设计变更;(5)其他不得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三、现场确认原则1、施工单位:发生需要签证的事件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项目工程部相关人员(可电话通知3(21说明:附表三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