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签证主体适格。签证的人必须有承包人、发包人的授权,无权限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并非有效签证,仅能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需得到有权签证的主体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签证内容与主合同具有关联性。承包人在编制签证单时,要作到内容全面、明确、具体,不要有歧义。
第三,签证单应当由承包人、发包人签章。有效签证是承发包双方的合意,需要签章确认。
工程签证,其实就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主要是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工程的需要,或由建设方或由设计方或由监理或施工方提出,进行局部变化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减进行签字确认,一旦确定可以进行工程结算。
责任单位签证是指单位负责人签证
签证在工程中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资金都是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