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没法商量的事:必须本人回户口所在地去办理。
外省市人员在上海办理护照都是需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
外省市人员在上海办理护照的条件是:
持有一年期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
在沪就业并在沪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注:“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算,须已经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未缴、补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本市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年满六十岁且在本市暂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可以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