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家庭雇员希望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雇主,而作为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雇主正在申请或已经以B类、E类、F类、H类、I类、J类、L类、M类、O类、P类、Q类、R类非移民签证身份赴美,则家庭雇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B-1签证:
2、已有一年以上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工作经验(提供来自前任雇主的证明材料)
3、在雇主入境前至少已在美国境外为雇主服务一年。
4、这种雇佣关系在雇主申请赴美前刚开始,但是雇主能够证明他/她在申请前一直有长期(全年或季节性服务)雇用家庭雇员的习惯
5、在美国无其他工作,并且将根据雇佣合同条款从雇主处获得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据启航出国移民介绍:此类申请是指美国公民(Petitioner)为已婚的配偶(Beneficiary)提交I130结婚移民的申请后,为其配偶申请快速赴美团聚的签证,此类申请需要两人感情、婚姻真实并合法,申请人需要准备配偶在国内的申请资料,并在居住地的移民处理中心提交I130后,才可以将K3签证的申请递交到美国,随后申请案经过批准并转到广州领馆,面试和体检均在国内完成,此类申请是美国公民婚姻审理最普遍的方式,也统称为CR1+K3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