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办理的手续:
1、提交书面申请;
2、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中国护照的还要提交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已和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中外混生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亲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5、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须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6、提交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7、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并交纳小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若有随同出籍子女的则需交合拍的照片。二、办理机构
1、在本市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三、办事机构应履行义务:
1、办事顺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并初审,上报公安部审核,经批准,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
2、办事手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以上规定受理,及时报公安部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发给出籍证书。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办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内容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