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详细、工整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无需提交);
3、如申请人所持通行证已过期重新申领的,须提交原通行证;
4、照片;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戴眼镜者需戴无镜片框架照相;
2、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的单位意见;
3、申请人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1、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2、申请人系内地居民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系国籍冲突的,须提交外国护照;申请人系港澳居民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3、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2)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3)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