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B-5投资移民申请人至少50万美元的投资是风险投资性质。申请L1签证转绿卡,虽然需要向美国的分公司汇入资金,但法律上对金额没有强制性的限制,绿卡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司的性质和规模灵活掌握。
二、EB-5投资移民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但美国移民法没有对L1绿卡申请设置这方面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雇用人员。另外,EB-5投资移民雇用的必须是美国人、有绿卡的人或者其他在美国有合法永久居留权的人。对于L1绿卡申请,公司雇用的人员没有身份方面的限制。
三、EB-5投资移民申请人最初得到的是临时绿卡,2-3年后申请人需要再次向美国移民局上报材料申请正式绿卡。对于L1绿卡申请,申请人初次得到的就是正式绿卡。
范围很广:只要稍具规模的中国公司都可以派调其公司人员赴美工作;
条件不高:只要做过一年以上的经理、主管或专业人员即可在其美国工作或设立新公司;
获签容易:属于少数几种在签证签发时不考虑申请人“移民倾向”的签证;
居留期长:在美居留期限长,可达七年之久;
全家绿卡:申请永久居留比较容易,属少数几种可以豁免永久劳工证申请的签证之一。
这种东西,何来优势?正常出境要求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