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2、受理申请;
3、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颁发证件。
办理时限及费用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4、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审查后,符合补领婚姻证件条件的,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