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签证上有您的完整姓名、护照号以及近照,并由签证处加盖印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您必须严格遵守签证允许逗留的最多天数。
另外签证的有效时间段,也就是进入和离开申根边境的时间,也有明确标示。重要的是,最早不能早于签证生效日期入境,最晚也不能晚于签证失效日期离境;同时不能超出签证标示的最多逗留天数。
签证,公司要盖公章。
手写签章是根据所有者亲笔签名刻制而成的印章,是签名章的一种。本人持有并使用手签章,表示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具有与本人签字相同的效力。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判断手签章由本人使用,且签字人本人因丧失意志能力而无法进行确认,也无法从其他证据中判断签字人本人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话,则仅加盖手签章不足以代表签字人的真实意思,且签字文件不具备签字效力。
这是一个大问题,工作中也经常遇到。下面我们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民法通则、合同法,部分法院的判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方面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本文是一个讨论,讨论中会引出一些论点和结论,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签证单只有人员签字,没有盖公章,该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要看施工合同以及签字人员是谁。我们来一步一步分析。
1.看合同:大家可以看看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文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我们来看看里面的一些有关内容:
名词解释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所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签字人如果是发包人代表,且他所签署的签证是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内容,就是有效的。这还涉及到民法通则的知识,稍后会引出。
2:看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代理人就是前文说的发包人代表,被代理人就是发包人或者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大家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留意这个地方,看看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是什么。如果合同中,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有相应的授权,那么他签署的签证肯定是有效的。如果没有明确授权,或者签字的不是发包人代表,就要看是否适用合同法上的另一个知识: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比如在工程实际中,发包人所有的文件都是一个代表签署,那么承包人就有理由相信,这个代表有相应的代理权。这个签署的签证是有效的。
二:签证办理时,除了基本的以事实为依据,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签证单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他广泛的存在工程实践中。基本上是每个工程都有签证。我们在办理签证时。要以
这个是被韩国海关盖的?这个是已经使用章。
一般是盖在单次签证上的。
你出关还是进关盖的?进关可能海关的人看错了。
这个你真的只能去问海关了。
工程量签证单,施工单位保存期间不用盖章,因为盖哪个章都不合适,汇总决算时,建设单位的各部门审核时需要盖各部门的公章,此属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流程,与施工方无关,盖完章的签证,就是最终结果,不再复议了。
所以有时施工方谈签证时,甲方只回一句,盖完章了,就明确了态度。
一般来讲,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所以在签证这个方面,监理是可以对工程结算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的。
而“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也与该结论不冲突。
签证单盖章是业务章所以用项目章。公章是对外代表法人活动的时候才盖的,如单位公文,公函。签证单尽管也属于单位行为,但它表现为业务性质,对外启用的是单项活动业务章,一般由相关业务负责人来掌控,只对这项业务负责,涉及到其他项目不产生法律效力。
实习证明是可以盖项目章的,关系不大,公司章和项目章的区别在于经济签证必须使用公司章,资料使用项目章而已,实习材料盖项目章的话只是证明你是在项目现场实习的罢了,是可以的。
签证是贴在护照上的一张纸,分为单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
单次入境,每次去都要申请一次签证。多次入境,有1年,3年,5年,10年的。只要在签证的有效期,就可以无数次的去那个国家而毋须重新申请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