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外国人可以出入境。
(一)申请。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面谈。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核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