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往来港澳探亲签注,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就学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2、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探亲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5、首次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及被探望亲属须一同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及询问。
6、两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7、超过两年再次申请的,需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