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的原则:
1、 时间限制原则,对现场签证及其补充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事后补办的做法。
2、 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工程量确认单必须有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管理 中心、成本管理部共同签字,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之前签字认可,签证单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
3、 一月一清原则,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上月所发生的签字单,同时必须在 报送签证单时附上补充预算,每月月底之前,成本管理部应审核完承包单位上月报送的补充预算。
4、 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5、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都必须使用规定标准表格。
6、 多级审核原则,现场签证的费用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7、 完整性原则,现场签证必须要有对应有项目部所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如有必要还需 附上图纸、照片等资料,否则一律无效。
(一)变更设计分类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I、Ⅱ、Ⅲ类。
1、I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类变更设计: (1)变更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工艺方案等; (2)外立面形式、颜色和风格的变更; (3)房型的改变; (4)围墙、绿化景观方案的变更; (5)能源供给方式和方案的变更; (6)招标文件规定品牌的变更; (7)非上述变更,而一次变更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者。
2、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变更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简单变更技术,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简单的变更技术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基坑支护方式的变更; (2) 建筑物基础形式变更(包括桩基、条基及其他类型的变动)或其工艺工序的变更; (3) 建筑预留预埋的变更影响面较大,返工严重者; (4) 建筑主体框架局部结构形式的改动。 (5) 防水做法、材料及施工方式变更; (6) 装修材料、做法的变更; (7) 个别房型的变更; (8) 机房、服务用房的位置变动或面积的增减; (9) 室内墙面装修材料或铺贴方式、拼花、颜色的局部变更; (10) 门窗材质、位置、大小、开启形式及颜色、涂料的变更; (11) 吊顶、天花板做法、安装修改; (12) 外立面材料安装、铺贴的局部变更; (13) 水池、台阶、道路、假山、雕塑、字牌形式的局部更改; (14) 绿化树种的局部更改; (15) 喷泉、景观照明的局部更改; (16) 室外停车位的移动或数量变更; (17) 垃圾处理设备功率的变更; (18) 个别房间使用功能的变更; (19) 室外显示屏位置、尺寸或显示方式的变更; (20) 小区电动门、楼宇单元们、楼梯栏杆扶手形式的变更; (21) 室外艺术钢结构的加工安装及涂装情况更改; (22) 特殊房间的更改,包括:多功能厅、会议厅、酒吧音响灯光效果及装修造型改变; (23) 由用电容量的增加导致变更供电设备的改变; (24) 电缆桥架/电缆的更改及重布; (25) 弱电系统任一项子项的变更及设备更换; (26) 视频设备及总控室、监控室的改变及设备改变; (27) 供暖/制冷设备改变及管道更改; (28) 供水、回水及卫生器具设备改变、管道修改及变更;
3、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功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5万元者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
(二)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同一部位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部位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类型的不同部位,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时空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 三、工程签证的内容: 1、凡属于合同外,必要的措施类项目(如:地下障碍物处理); 2、建设单位要求新增临时工程项目; 3、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拆改项目; 4、建设单位委托的合同外的非工程项目。 四、变更设计及工程签证的程序: (一) I类、II类变更设计的程序 I类、II类变更由提议人出具变更方案和预算、概算或估算,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该申请作为内部审批的依据,由专业工程师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意后,然后由造价、合同部门出具意见,最后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同意以后管理公司授权代表在《设计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意见,经建设单位签发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或图纸。 (二) III类变更设计和工程签证的程序 (1) III类变更和签证由提议单位(建设、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施工单位提交预算书。 (2) 变更设计提议单位负责与建设单位代表、管理公司代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进行洽商,施工、监理、设计、管理和建设单位分别在《设计变更洽商表/签证单》上签字认可 (3) 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洽商表/签证单》进行变更设计 (4) 施工工单位按《设计变更洽商表/签证单》或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5) 造价部门审核《设计变更预算书》,报建设单位审批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