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
2、申请人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办理条件1、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
2、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办理材料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南昌市台湾通行证照片要求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
3、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台探亲的,交验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