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有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
补办、更改出生证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如果小孩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由于口误或笔误造成(比如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提交生产医院的接生记录,村、乡镇证明(村委、乡镇政府盖章),原出生证,母亲身份证,由母亲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必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两人确属母子关系)后重新办理出生证。
办理时还需交回原出生证,同时将该证登报声明作废。如果万女士儿子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为逃避计划生育而弄虚作假产生,则必须经过亲子鉴定,证实两人确属母子关系才可重新办理出生证。
出生证上的父母名字可以更改。更改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进行手续的办理。
如果是医院录入打印错误导致孩子父母名字不对,需要带上出生证原件回原来的医院核实处理。
如果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父母名字错误,需要带上身份证和出生证到原办证的医院说明情况,提供法律依据提交换证申请。除需其他相关资料外,还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此外医疗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在办理出生证时也需要亲子鉴定。
不可以。
现在身份证号码是一生唯一号码,就算转移户籍也是一样的号码,不会更换。
而且出生的时候号码就确定了,每一串号码都是有意义的,开头是省市,后面是出生日期,之后几位是个人信息。不是随意能改的,更别说自说自话的改了。
如果改动出生证明,导致后续问题,这个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出生证明是国家文件,那就是伪造国家文件罪。
你好,出生证的修改流程: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应上报到市、区妇幼保健院修改换证(市属产科医院在市妇幼保健院,区属产科医院到相应区妇幼保健院)。
原则上出生时的信息以后发生更改的一律不得更改换证。1. 产科医院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更改登记申请表》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同时提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底单。2. 修改完毕后,交回本人到原接生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章。二、 出生证的补发流程:《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需要补发时,应由证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相应的妇幼保健院进行补发,补发流程如下:1. 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出具的遗失证明;2. 原接生单位证明: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以及登记表底单,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3. 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出生证明上父母身份证号码写错,需要带上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出生证明到开出生证明的医院办理更正就可以了,祝你开心好运!
不可以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可以补发。孩子家长须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一般为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准备孩子父母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的,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到有关部门补办出生证明。补办、更改出生证明由妇幼保健院负责。如果小孩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由于口误或笔误造成(比如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提交生产医院的接生记录,村、乡镇证明(村委、乡镇政府盖章),原出生证,母亲身份证,由母亲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必须同时提供证人,证明两人确属母子关系)后重新办理出生证。
办理时还需交回原出生证,同时将该证登报声明作废。
如果万女士儿子出生证明上的错误是为逃避计划生育而弄虚作假产生,则必须经过亲子鉴定,证实两人确属母子关系才可重新办理出生证。
不可以的,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才能办理。
在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针对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注意事项如下: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不要紧的,因为孩子的出生证上有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孩子上户口是核对父母身份证号码而不是针对地址的,所以,写错地址不会影响孩子上户口。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