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以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登记备案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报备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报备的人员,金融、教育、卫生等系统报备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军人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委托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如港澳关系人有申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7、再次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但探望配偶的,距上次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超过一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去香港探亲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到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6、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