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婚姻状况证明(全国统一表格)。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如是离婚人士,须持离婚证原件。离婚判决书如是第?审判决的,还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如离婚判决书是第二审判决的,则需提供第一、二审判决书。如离婚证遗失、须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手续详阅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5)如是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如此两份证明都遗失或毁掉,则由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6)申请结婚登记,有责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到晚婚晚育年龄的要签订《晚育保证书》。申请再婚登记,如属不能再生育的,要到女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取得《结扎证明》、《不再生育暂不结扎合同书》,方可给予登记。